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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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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住房 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9〕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  〔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公告》,现将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 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三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  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  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  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 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 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 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比上年增加5308元,增长6.3%,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2%。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0160元,比上年增加8360元,增长8.2%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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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比上年增加5308元,增长6.3%,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2%。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0160元,比上年增加8360元,增长8.2%,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3223元,比上年增加8221元,增长7.8%。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105元,比上年增加2984元,增长5.0%。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55181元,增长3.3%;采矿业142562元,增长17.0%;制造业85574元,增长7.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9816元,增长6.1%;建筑业70045元,增长13.0%;批发和零售业69393元,增长2.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767元,增长7.8%;住宿和餐饮业51234元,增长7.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6294元,下降4.1%;金融业142748元,增长25.1%;房地产业67776元,增长6.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4133元,增长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8227元,下降3.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5439元,增长8.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51192元,增长9.0%;教育业107021元,增长3.2%;卫生和社会工作128453元,增长6.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3155元,下降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7329元,下降0.7%。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官网http://www.stats.gov.cn/xxgk/zcfggz/tjxzfg2020/201708/t20170803_1758101.html),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情况,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内资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内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港澳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登记注册划分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自2023年起,按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执行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详见官网https://www.stats.gov.cn/sj/tjbz/gjtjbz/202302/t20230213_1902786.html)。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 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进一步提高群众生 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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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4】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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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 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 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进一步提高群众生 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 一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1000元; 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 (孕16周)终止妊3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5000元; 难产(含剖宫产)6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500 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 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 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或怀孕满 7 个月 (孕 28 周) 以上终止妊娠 7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 医疗费用, 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 3000 元; 难产(含 剖宫产)4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210 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 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 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 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 落实参 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 ,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维护孕产妇 合法权益。各区(市)县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 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 程中的具体问题, 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 年 4 月 30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30 日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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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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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4年4月26日


介绍: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现将《四川省劳动保障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印发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审慎原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审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打造公

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公平公正执法;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于使用

童工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严格规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各地在查处轻微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

程序合法,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引市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以轻微违

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3日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公告

2024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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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全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3〕10号)规定,我省已完成2024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请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Grfw.do)查阅详情。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9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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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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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规〔20241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文     


2024125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分散和减轻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持与超龄等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以及《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前往从业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范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从业单位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六条  劳务协议、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等期满需要进行人员减少的,从业单位填报《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从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一)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年满65周岁,信息系统及时进行预警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年满65周岁当月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次日起生效,自从业单位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减少或年满65周岁次月失效(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其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发生的从业事故伤害、职业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

从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逾期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依法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同一事故伤害,不得同时提出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其相关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五)项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级至十级伤残从业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入职前健康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业单位应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功能模块,在信息系统中建立从业人员标识和统计功能,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税务、共青团等部门和从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43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

理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成渝两地实际缴纳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职工实缴年限),在成渝职工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手续(以下简称医保退休认定) 时予以互认,职工实缴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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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保发【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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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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