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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9353元;下限调整为2100元/197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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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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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调整2022年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2年度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790元,下限标准调整为2100元。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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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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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公积金委〔2022〕2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 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³⁵⁰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為: 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 警囂鶯豐壮[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詁;: 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 口 \彳卜、 理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成都住房公;'帀住房公积金管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 整为27790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三、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我市各区(市)县辖区内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调整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关于实施成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贷款逾期不作处理;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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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办【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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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中心关于租房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租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月可提取一次,也可按季度提取,每季提取金额不超过21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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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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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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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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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公积金〔2021〕42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缴存规范管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成 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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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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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99元;下限为1780元(主城区)/165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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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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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99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 7月16 日





成都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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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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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相关单位及借款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9〕1号)中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的认定 购买再交易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所购再交易房由住建部门公布了成交参考价格,则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房屋评估价以及住建部门公布的成交参考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计算可贷额度。 二、关于楼龄超过10年首付款比例的规定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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