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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 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进一步提高群众生 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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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4】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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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东部新区文 旅体局、 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 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 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进一步提高群众生 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 一 )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 1000 元; 怀孕 满 4 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 700 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 (孕 16 周)终止妊3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 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 5000 元; 难产(含剖 宫产)6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 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 2000 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500 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 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 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或怀孕满 7 个月 (孕 28 周) 以上终止妊娠 7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 医疗费用, 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 3000 元; 难产(含 剖宫产)4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 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 1200 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210 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 生 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 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 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 , 落实参 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 ,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维护孕产妇 合法权益。各区(市)县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 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 程中的具体问题, 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 年 4 月 30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30  日印发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

理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成渝两地实际缴纳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职工实缴年限),在成渝职工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手续(以下简称医保退休认定) 时予以互认,职工实缴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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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保发【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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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image.pngimage.png

关于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停机的通告

停机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18时至2024年1月1日时。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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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2024年起逐步推进医保省级统筹。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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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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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继续执行《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的通知

从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成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有效期2年。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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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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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医保局:

《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成医保发[2021)26号)即将到期,鉴于省级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经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市医保部门重新审定,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国家、四川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年1月1日起,将大病缴费费率调整为1%,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为6.5%。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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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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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成都市参保人员在广州市异地就业免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3年9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广州市异地就医免备案,即可在广州市享受普通住院、外伤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统筹、两病门诊和特殊门诊治疗。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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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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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228元/月和4246元/月。

2023-06-29
浏览41次
成医保发【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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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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