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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6号关于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时间:2019-10-21 来源: 【字体: 浏览量:141次 文件号:成医保办发【2019】26号
关键字: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成医保办发[2019]26号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妥善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部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退休后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后原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已无在职职工参保缴费时,不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由个人以上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缴费标准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9.5%×应缴月数,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记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单位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多次调动,在我市的缴费年限视为连续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四、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医保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的,退休后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由医保关系转入单位或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医疗保险局

2019年10月21日



标签: 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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