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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5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00元。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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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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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重磅!四川出台13条政策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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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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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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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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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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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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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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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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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 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 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 年 3 月 26


成都市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青羊区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1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金堂县等提高到860元。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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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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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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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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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办发〔2022〕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落实退税减税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税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发放助企惠民消费券。2022年第四季度分阶段发放总计规模4亿元消费券,促进商业零售、餐饮、文旅消费和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对2022年第四季度在蓉购买符合条件汽车的最终消费者,在享受现有鼓励汽车消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纯电动汽车每辆车2000元、其他汽车每辆车1000元叠加享受一次性消费券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补贴水电气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对2022年第四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市场主体,免予提交实际发生水电气费用的证明材料,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水电气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2022年按规定正常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由各区(市)县财政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发放困难行业稳岗补贴。从2022年10月至12月,对零售、餐饮、旅游等22个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具体详见附件),30人以上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根据本政策印发之日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稳岗补贴,每户企业每月补贴上限100万元,鼓励企业稳岗留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对新增吸纳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实施租金减免加力扩围。对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摊位、广告位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在原租金减免政策基础上,再减免2022年9月份租金;对存在间接承租行为的,转租人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确保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在蓉央企、其他省市在蓉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我市现有租金免收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补贴文旅企业平台退款手续费。对演艺、星级旅游饭店(含绿色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饭店等品牌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旅行社等文旅企业或机构,因2022年下半年疫情发生消费者全额退款的,退款产生的平台支付手续费,给予文旅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对原计划2023年开工建设的民间投资项目,提前至2022年开工并产生实物工程量的,按照新入库民间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加大金融信贷惠企力度。积极用好国家各类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政策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重点领域和困难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向防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利率的纾困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降低市场主体防疫成本。全市根据疫情形势需要,适时组织全员核酸检测。持续推进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建设,足量科学设置核酸采样点位,在物流园区、货运停车场、大型批发市场等设置常态化核酸采样点,为所有(包括省内抵蓉)货车司乘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各区(市)县、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频次开展重点行业(人员)免费核酸检测,所需经费由企业(单位)所在地区(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财力补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博览局、市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持续做好资金兑付(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细则由各相关牵头和责任单位同步出台,并上传“蓉易享”平台。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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