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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假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 【字体: 浏览量:67次

生育假时间规定:

《女职工保护规定》:  产假98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多一个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育儿假(娃不足3岁)10天/年(2021年10月1日实施);

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哺乳假+30天


注意: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涉及文件及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四川省人大会公告第96号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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