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 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 要 求, 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 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 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 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含 35℃) 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不含 33℃) 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 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 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有 效期 5 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 105 号) 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